国家 – 结构与象征

10.08.2006
宪法
爱沙尼亚宪法于1992年开始生效,是通过对原宪法进行多方改编而成的。它延续了1920年宪法的民主精神,并增加了一些新的机制以维持国家内力平衡。. 宪法
议会
拥有国家至高无上权力的立法机构,通过比例代表制进行选举。拥有101个议席,每四年选举一次。 议会
政府
国家执行权力机构 - 政府对议会负责。
议会有能力任命总理及解散政府。政府同时享有稳定保障-如议会办事不力,政府经总统同意有权解散议会并发动新一届选举。在很多情况下,希望解散政府但缺乏根据时,这都会成为一个平衡条件。 政府
总统
总统主要起到代表作用,并保留一部分行政权力。总统有权否决议会提案并责令修改,政府部长的任命须由总统签署,并有权向议会提名高级官员。总统同时担任武装力量总司令。
议会五年进行一次总统选举。如果选票持平,总统则由包括各级政府及议会成员在内的选举团选举产生。
总统
司法系统
司法系统分为三级:最高法院,地区法院,城乡法院及巡回上诉法院。最高法院同样也可视为宪法法院。
爱沙尼亚司法系统首先基于德国模式,尤其是民法领域与其有着直接的历史关联。法庭独立办公,法官终身任职,不得兼任其他公共职务。
爱沙尼亚法律从属于国际法,并在普遍原理上与之融为一体。根据宪法,爱沙尼亚是独立主权国,其国际协定优先于本国法律。
其他公共机构
宪法规定爱沙尼亚银行作为发行币银行,独立运行于政府之外;还有调查官员舞弊情况的大法官暨检察官办公室,以及审计长办公室。这三者系由总统提名议会批准上任。政府独立工作官员满任前不得被议会解职。
宪法还规定了另外两种拥有很大程度自治的政府:地方自治政府及少数民族文化自治政府。无论如何,最重要的一点是所有固定居民不论其是否具有公民资格,都有权参与地方选举。
象征
议会是爱沙尼亚的民主象征。
但同其他国家一样,爱沙尼亚也拥有自己的国徽,国旗和国歌。
爱沙尼亚国徽 拥有古老的历史根基,与丹麦和英格兰相似。
金色背景上的三只蓝色狮豹图案于1219年首次被用于塔林市徽标,之后成为了爱沙尼亚省省徽。1925年三狮徽最终成为爱沙尼亚国徽。
国旗来源于民族运动。1881年,爱沙尼亚学生会决定以蓝黑白三色作为其学生会色调。十九世纪末,这三种颜色便成为了国家颜色。 国旗来源于民族运动。1881年,爱沙尼亚学生会决定以蓝黑白三色作为其学生会色调。十九世纪末,这三种颜色便成为了国家颜色 。
1920年,爱沙尼亚便构思了以这三色为主的国旗。
蓝色 – 象征蓝天,对祖国的忠诚 黑色 – 象征土地,勤奋 白色 – 象征朴素,纯洁,希望与未来
爱沙尼亚国歌 与北方近邻芬兰有着一段历史渊源。两国国歌曲调相同,同为德裔作者Frederick Pacius 创作。歌词由19世纪末20世纪初爱沙尼亚民族运动的领袖之一J.W. Jannsen 所创作。在苏维埃统治时期,爱沙尼亚国歌、国徽、国旗被禁止使用,使用者则被判以长期监禁。
爱沙尼亚国花为矢车菊,国鸟为燕子,国石为石灰石。
议员兼历史学家Mart Nutt 为爱沙尼亚外交部供稿
相关链接:
爱沙尼亚国家网络中心 爱沙尼亚议会 总统办公室 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 爱沙尼亚最高法院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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